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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中央音乐学院,留学生公寓1507,留学生办公室

中央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院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管理办法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下属的各院系(部)、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各院系”);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2、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规范高效、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稳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3、学院确定一名副院长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分管副院长负责主持制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4、国际交流处是我院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专门负责全院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5、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院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院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6、全院各接收留学生院系是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院系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部门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保卫处、校园管理处、计财处、图书馆和网络中心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处负责协调工作。
二、管理
1、招生管理
教务处、研究生部协同国际交流处和有关院系联合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的限制。
每学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学院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应优先录取,根据规定,学院可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通过考核并事先征得原接收校同意后,可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
2、学籍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我院外国留学生的学籍与国内学生的学籍共同管理,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处)。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教育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生地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带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办法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地外文翻译文本。
3、教学管理
学校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予以补习。
学校每年带领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在组织有关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涉外规定。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出必要地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意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4、奖学金制度
目前,我院可供外国留学生参评的奖学金有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地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地招生计划。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参加并通过每年一次的奖学金年度评审,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待遇。年度评审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及奖惩情况等。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资助的专项经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吸引、鼓励和支持更多品学兼优的外国学生来中央音乐学院学习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奖学金的具体资助额度按照中央音乐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奖学金原则上向新生以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学历生倾斜。
5、校内管理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功德风俗习惯。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应当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6、签证、居留证管理
外国学生应当持护照和X1或者X2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在我国长期学习(1年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签证,不足6个月的学生须申请“X2”签证。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学校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馆申请“L”签证来华陪读。
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建议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三、外国留学生行为守则
1、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做任何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
2、遵守中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护照及签证。
3、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或者其它不良行为。
4、尊重师长、彼此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中国《教育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维护各国同学之间的友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在校园内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提前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学院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6.违反以上规章制度者,国际交流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减发或扣发奖学金、罚款、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立即回国,公费生通报其派遣单位处理。
 
                                                    中央音乐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4年11月制定
                                                        2020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