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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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中央音乐学院,留学生公寓1507,留学生办公室
中央音乐学院“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5-11-27
第一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资助的专项经费。旨在促进北京市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
第二条 奖学金由北京市教委列入部门预算,申请北京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基金。北京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奖学金项目的申请、立项、评审、验收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吸引、鼓励和支持更多品学兼优的外国学生来中央音乐学院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具体对象及期限如下:
(一) 攻读学位的优秀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
(二) 高级进修生,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
(三) 普通进修生、语言生,期限不超过1学年。
第五条 奖学金的具体资助额度按照中央音乐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奖学金的分配
(一) 奖学金原则上向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学历生倾斜。
(二) 新生奖学金的分配原则
1、 凡被中央音乐学院录取的自费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奖学金。
2、 被中央音乐学院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获得奖学金。
(1) 本校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
(2)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者;
3、 本科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奖学金
(三) 在校生经学金名额由各系推荐及国际交流处评选研究决定。
第七条 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 凡符合中央音乐学院招生条件的外国留学生新生均可申请本奖学金。
(二) 凡已在中央音乐学院正式注册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均可申请本奖学金。
(三)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此项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新生
申请者本人在规定的入学报名时间内,将奖学金申请材料连同入学申请材料一并交寄留学生办公室。
(二)在校生
申请者从留学生办公室索取《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填妥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递交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受理申请及初审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及盖章后的申请表递交回留学生办公室。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 留学生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
(二) 国际交流处审核并确定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三) 留学生办公室将获奖者名单公示一周。
(四) 国际交流处将公示后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由留学生办公室通知奖学金获得者本人。
第十条 奖学金的发放
(一) 奖学金获得者将按相应类别直接免除学费。获得半奖者,应补交学费中不足的部分。
(二) 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期间因有违反中国法律、本院校纪校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者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停止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政府专项拨款;中央音乐学院根据学校财政情况安排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奖学金基金由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奖学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留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审由中央音乐学院国际交流处负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的组成
(一)评委会主任由中央音乐学院院长担任,主管外事副院长任评委会副主任。
(二)评委会成员包括: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各相关院系。
(三)评审委员会职责
1、 评审并决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 评审并决定在校生获得者名单。
3、 对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音乐学院国际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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